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沒抓姦在床,元配照樣獲賠贍養費10萬元。廖姓藥師和鍾姓女老闆開房間,在旅館外被新竹徵信社拍到「正要上車」畫面,鍾女稱因服藥暈眩、嗜睡,廖男才帶她到汽車旅館休息。但廖妻佐證丈夫一個月匯款144萬元給小三,法官認為「已逾越普通朋友一般社交行為的不正常往來,有損配偶權益」,鍾女判賠10萬。
廖姓藥師,駕車載小三到雲林縣一家汽車旅館投宿,被守在旅館外桃園徵信社人員,工商徵信拍到鍾女正要上車照片,廖妻徵信協會據此提出妨害婚姻和家庭告訴。
鍾女辯稱,那天參加醫學美容會議,搭廖男車到彰化借宿親戚家,因事先服藥暈眩、嗜睡,男方才帶她到汽車旅館休息。因無積極證據小三獲刑事不起訴處分,廖妻再提民事侵權賠償官司。
法官指出,「侵害配偶權」行為不以通姦為限,倘夫妻一方的行為,有逾越普通朋友一般社交行為的不正常往來,非社會觀念所能容忍,造成破壞婚姻生活之圓滿,對配偶的侵權即能成立,判鍾女須賠10萬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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