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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局學校發展主任涉於補習社申請註冊的討債過程中,偽冒正休假的總發展主任簽名一案,今午在東區法院進行裁決。34歲女被告黃凱汶所面對的3項偽造及使用偽造文書等罪,被裁定罪名不成立。裁判官指出,法庭接納已退休的教育局總學校發展主任李女士所指,認為相關文件是偽造的,但控方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文件是由被告所偽造。裁判官認為若被告真的如控方所指,怕延遲處理補習社申請一事「爆煲」,所以才偽造文件瞞騙自己過失,同樣動機亦適用於被告直屬上司身上討債,所以認為控方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指證被告欠債,裁定她罪脫,並批准其訟費申請。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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